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街,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街**房。因妨害公务,于2018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收取李某甲、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050元后,用该款购买15颗“小红米’’(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街其家中容留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市小票、微信截图和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两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