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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村**路**号。201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61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三次容留梁某某在其居住的罗定市**镇**村**路**号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2.书证;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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