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2年8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醴陵市**路**房间内容留易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房间内(地址同上)容留易某某、凌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凌某某采用烧斗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凌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书;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仙凡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