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608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酒店**房。因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0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某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的朋友陈某某于当晚在其微信朋友杨某处购买毒品后,和谢某某、彭某某、汪某等3人来到何某某在赣州市赣县赣新大道**酒店租用的**室,随后陈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汪某在有麻将机的房间内拿出毒品及吸食毒品的工具开始吸食毒品,何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汪某一起吸食毒品。汪某在吸食完毒品后先行离开回家,何某某在吸食完毒品后离开酒店前往在赣县**老家的住处,其余四人在吸食完毒品后继续在**酒店**房打牌,直至第二日中午,随后离开酒店。
2、2020年6月12日晚,陈某某的朋友刘某某过生日,陈某某和彭某某、肖某、刘某、刘某某、潘某某等6人到何某某租住的赣县**酒店**室玩,到了**酒店**室后,肖某及刘某将购买好的毒品在何某某租用的**酒店**室带麻将桌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何某某看到陈某某等人在吸食毒品后,也一起吸食毒品。
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
检察官助理:陈娟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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