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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库车市**路**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6年10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库车市**路**号楼**单元**室地下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郑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6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库车市**路**号楼**单元**室地下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证人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郑某等人的陈述;2.辨认笔录:何某某、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郑某等人对吸毒人员、吸毒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文

检察官助理:刘延国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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