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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南路西段**新居**单元**号。200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巴中市巴州区**南路西段**新居**单元**室客厅内与其女友王某某、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16时许,该五人在该客厅内继续吸食尚未吸食完的冰毒。

2019年10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住房客厅内与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二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桥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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