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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宾馆”**号房,提供麻果壶等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检测,上述吸毒人员尿液样本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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