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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0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系本市**镇**区**号**楼**房的承租人,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14时许、2019年7月8日19时许、2019年7月14日19时许、2019年7月16日19时许、2019年7月17日20时许容留卓某某(另案处理)在上址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8月2日2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镇**路**巷**号**房抓获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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