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街**号。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1年7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7月2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8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赁的石首市**镇**街**民房内,为雷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四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按照每次5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4日10时20分许,在何某某提供场所内,徐某某与卖淫女雷某某约定30元钱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正当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大垸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同时查获卖淫女周某某、向某某。
2.2019年8月28日9时许,在何某某提供场所内,谭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谈好20元钱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正当谭某某脱衣服后与刘某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大垸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余某某、向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06768****。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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