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B*****黑色比亚迪轿车,停在兰考县玉兰社区振兴路西侧建行门口等待接孩子下课。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二中队辅警尚某某和岳某某按照工作安排,在玉兰社区清理违停车辆时,告知何某某该地方不是停车位不能停车,何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用手朝辅警尚某某脸上打两巴掌,后被扭送至玉兰派出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何某某检出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何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兰考县公安局证明材料。2.证人尚某某、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送检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5.视听资料: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辅警执行职务时,其用暴力对执行职务的辅警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附: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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