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路**号**座**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昆明市五华区**广场**楼***公司商讨合同问题时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到场传唤何某某等人到派出所协调解决。被告人何某某拒绝传唤并继续吵闹,民警决定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躺倒在地,抱住办公桌腿,并用脚踢踹民警,造成执法民警受伤的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于11月5日被书面传唤至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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