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时许,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福利路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刘某某、彭某某接到110派警后,带辅警孙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在兰州市西固区**路**咖啡厅处置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闹事警情,醉酒后的何某某不配合处警民警工作,辱骂、威胁处警民警,在彭某某脸上吐痰,用脚踹孙某某胸腹部,扯破孙某某警服,拳打吴某某右眼并脚踹吴某某胸腹部,咬伤了王某乙左腿部、王某甲右手拇指。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赔偿受伤民警损失共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处警经过。

2、户籍证明 。

3、证明、辅警吴某某门诊病历、眼科超声检查报告单、放弃伤情鉴定的申请。

4证人王某甲、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王某乙证言。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资料、现场视频资料及民警受伤照片.

8、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翠梅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另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