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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8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华与街酒吧对出路段抓捕涉嫌吸毒的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抓捕,并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汽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一名辅警石某某卡在驾驶位车窗上拖行约100米,造成石某某左肩锁骨骨折、头部、左肩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离后,次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粤L********红色马自达小车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明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查获的粤L*****红色马自达小车一辆、疑似枪支一把、疑似吸毒工具一个、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两包、疑似毒品黄色胶囊两包、内存卡一张,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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