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2日上午1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民警董某某带领巡防员钟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街区开展巡逻勤务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走到民警董某某面前,无故辱骂民警:“你们派出所的算个球、算个叼”,董某某向何某某表明身份并解释说其正在执勤,妨害执勤是违法行为,何某某又接着骂民警,董某某将身上的警官证出示给何某某看,何某某用手去拍打对方持警官证的手部,还用手去揭董某某的口罩,将口罩揭下来丢在路面上,用手推董某某颈部、用拳头打对方胸部。董某某多次警告无效后,通知警力增援,增援警力到现场后,让何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何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并将增援人员潘某某、郑某某抓伤,严重妨害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经鉴定,董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郑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坪山区**小区**巷**号**楼,工作单位:**公司,联系方式176********;保证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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