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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56********,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安徽**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区**村**室,现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曹某某、朱某某、郑某某、金某某(法警)及司机彭某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的公告栏处依法张贴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履行拍卖的法律程序。其中曹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身着法院制服,胸前佩戴法院徽章,金某某着警服。在小区宣传栏贴公告时,被告人何某某和其朋友李某某酒后经过现场,见有人在宣传栏贴公告,何某某就讲:“我们这小区挺不错的,你们来干嘛的?”,后上前将公告撕下,金某某等人立即表明身份并对何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警。何某某不听劝阻,拿着公告离开现场,后被其朋友李某某从何某某手中夺回,递交给法院人员,没有人接。金某某等人追赶何某某并拍摄视频取证,在追到龙湖中心巷道内,见何某某裸露生殖器在小便,小便后何某某欲离开,法院人员继续跟随拍摄,何某某不让拍摄,并上前欲抢夺金某某的正在录像的手机。曹某某、朱某某二人上前制止并警告,产生肢体冲突,导致曹某某头面部受伤,金某某于朱某某上前对何某某进行控制,过程中金某某的右侧小臂被何某某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 、事情经过 、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拍卖公告、出院记录、执行公务证; 

2.证人曹某某、朱某某、郑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明山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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