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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藁城区**村**饭店酒后结账时与饭店老板马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随对马某某夫妇进行殴打,马某某夫妇报警后西关派出所民警马才良带领辅警纪亚洲等人出警,何某某不听劝阻对出警民警、辅警进行辱骂、撕扯、暴力阻扰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何某某被强制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期间何某某对辅警进行殴打,被传唤至派出所,在执法场所何某某对室内设施进行破坏并辱骂撕扯民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事情经过等书证;2.证人谷胜建、王春志、霍伟伟、马某某、王克力苏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照片;5.视频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辉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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