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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与他人在本市官渡区鸣泉村**宾馆吵闹,**宾馆老板报警后,小板桥派出所值班室指令巡防人员李某等三人赶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李某被何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妨害公务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份,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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