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绑架罪、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田华山,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曾某某系**便利店(位于东莞市**镇**路**号)经营者,被告人何某某与曾某某是亲属关系。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民警萧某某(着制服)接群众举报后带领辅警驾驶警车到上述便利店查赌。在萧某某执法过程中,酒后的何某某在现场阻碍执法,致使萧的执法无法顺利进行。后萧某某被迫呼叫增援,被害人辅警邝某某接到增援信息后,赶到**便利店协助萧执法。何某某与萧某某、邝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致使萧左前臂、左手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致使邝左前臂、背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后其他民警闻讯赶来合力将何某某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曾某英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萧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 2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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