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工设备厂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路**内就餐时大声吵闹,遇同在该饭馆就餐的两名顾客劝阻,何某某遂与该二人发生口角,后在该二人离开后仍跟随二人,二人行至本市海淀区时报警称被尾随。永定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本市海淀区**路**站附近,并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出示身份证件,被告人何某某借出示身份证件之机,用手击打民警张某某(男,54岁)左侧胸部,致其左胸钝挫伤。当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王磊等五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马一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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