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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7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租住北京市密云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2日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16时45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兴云乙区吉祥发艺理发店门口,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西滨河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拒不配合,殴打民警,踢踹警车,造成民警受伤,警车玻璃损坏。经鉴定,民警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不构成轻微伤,民警王某某、毛某某、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经认定,被损坏的警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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