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渝D****7)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上,拒绝接受城管执法人员检查,并驾驶车辆冲撞执法人员韩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H****9的小型轿车,造成执法人员韩某某受伤,执法车辆受损。经鉴定,韩某某的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城管执法车辆损失价格为3567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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