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95********,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道**号,暂住**路**号**号201B。2018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至本市普陀区**路**号**便利店,将赵某某、曹某某殴打致伤。曹某某报警后,接警民警管某某在**酒店**路**号**酒店门口找到何某某。何某某对民警管某某挑衅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经鉴定,管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礼道歉,并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至**酒店处警的过程中遭被告人何某某挑衅及殴打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其二人在**便利店遭被告人何某某殴打后报警,后又目睹接警民警在**酒店门口被何某某殴打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执法记录仪及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在**酒店门口殴打民警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民警管某某的伤势情况。
5.长征派出所派勤表,证明案发当日民警管某某的执勤情况。
6.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明案发当日10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
7.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对民警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
9.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前科情况及身份信息。
10.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前日其与朋友至酒吧和火锅店喝酒,酒后对在便利店和酒店门口殴打他人的事已记不清,但其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跃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周建华,联系电话:1391796****。
3.侦查卷宗叁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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