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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19日被逮捕(3月10日至4月9日期间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同年5月6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后神智不清,无证驾驶其粤R/*****现代汽车,故意撞击停放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委会“快活林”餐厅门前黄某某的粤C/*****本田汽车,被害人报案后,清城区公安分局**交警中队民警石某某带领辅警到场进行处置,劝说何某某下车配合调查,但何某某拒不下车配合执法,后**交警中队通知**派出所到场支援, **派出所民警雷某某带领多名辅警到场处置,因何某某行为异常并不听劝说,在场民警依法警告何某某下车配合调查,但何某某依然拒不下车,并不顾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突然发动车辆倒车撞击拦着其车尾处的**交警中队的警车(粤R/****警), 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再掉头停放在“快活林”餐厅附近的马路中间,雷某某报知**派出所值班领导潘某某现场情况, 后民警潘某某带领辅警携带破门工具、路障破胎器等到场增援。因当时马路不时有群众驾驶车辆经过,且何某某行为异常,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派出所利用车辆和破胎器尝试拦截何某某的车辆,对其进行抓捕,但何某某拒捕,并驾车撞击**派出所车辆(粤R/*****、粤R/****警),再一次逃离现场,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多次警告无效后,处警民警依法鸣枪警告,并尝试射击何某某驾驶车辆的车胎,制止何某某逃离现场,但何某某仍逃离现场后沿清城区石角镇方向逃窜,**派出所马上组织警力对何某某进行追捕,经两次拦截没有成功后,民警追至石角镇石歧村委会附近一村路边时,利用警车对何某某的车辆进行拦截,但何某某拒捕,并驾车冲撞警车试图逃离,此时民警经警告无效后,依法开枪对何某某驾驶车辆进行射击,但依然没有将车辆拦截下来, **派出所再一次组织警力对何某某进行追捕,最后在石角镇石歧村委会顺成农庄将何某某车辆截停,并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先后撞击四辆汽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6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毒品等;2.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3.证人石某某、雷某某、潘某某、郑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夏某某、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吸毒后无证驾车上道逃窜,多次拒捕撞击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515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医院。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8张。

3. 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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