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后,为帮助陈某某减轻法律责任,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11日该案开庭前,以贿买的方法,指使该案被害人唐某某向司法机关谎报比实际数额小的诈骗金额。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按照被告人何某某的要求,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庭时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院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地铁站A出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卷,光盘1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本案扣押被告人何某某的苹果6 PLUS手机1部、被告人唐某某的VIVO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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