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8〕502号
被告人何某某,化名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2008年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7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初,被告人何某某经中间人梁某介绍在罗湖认识了受害人李某霖,被告人何某某对外一直以假名“陈某某”自居,向受害人虚构了其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本市宝安区**路**中心**期的堆填工程,可向受害人提供30万立方的堆填空间,按每车人民币440元的价格收取倾倒费的事实,诱使受害人与其达成协议,双方于同年5月8日在本市**大厦**介绍人梁某的办公室内签订了《协议书》,被告人何某某以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假名“陈某某”与受害人李某霖签订的合同,并收取了受害人李某霖入场诚意金人民币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何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向受害人提供本市宝安区**路**中心**期30万立方的堆填场地,且以各种借口推脱,既不退还诚意金10万元人民币,也不履行合同,致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经上网追逃,于2017年8月23日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四楼被深圳市公安局西航站区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协议书、打款10万的银行凭条、收条、营业执照、被害人提供的涉案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15页、何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手机通讯录截图1页、土票领取登记表1页、中铁二十五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2页、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软基处理工程标段二项目部提供的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罗湖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桦等人的证言、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霖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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