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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1********,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姬某某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姬某某位于汝阳县**小区9号楼4门201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姬某某装修工程款4.6万元,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姬某某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姬某某家未完工项目价值1.97 万元。

2.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马某某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马某某位于汝阳县**小区2号楼1门402 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马某某装修工程款2.8万元,并进入马某某家进行施工,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马某某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家未完工项目价值6279 元。

3.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张某甲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张某甲位于汝阳县**小区16号楼2门601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张某甲装修工程款2.27万元,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张某甲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家未完工项目价值11731元。

4.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张某乙(妻子:张某丙)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张某乙位于汝阳县**小区10号楼2门501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张某乙装修工程款2.65万元,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张某乙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家未完工项目价值16422元。

5.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胡某某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胡某某位于汝阳县**小区1 号楼1 门701 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胡某某装修工程款1.71万元,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胡某某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家未完工项目价值11300元。

6.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所经营的洛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人汪某某签订家居装修施工合同,为汪某某位于汝阳县**小区10号楼3门302 室房屋进行装修,后何某某收取汪某某装修工程款2.43万元,装修未完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12月份逃匿,造成姬汪某某装修款损失。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家未完工项目价值14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装修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金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姬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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