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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8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7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出售房屋为名,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房屋认购书》,将不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卖给被害人潘某某,此后骗取其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2019年11月5日,何某某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房屋认购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潘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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