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中国**广州分公司建维部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市**数码通信有限公司在通信基站拆迁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其妻子黎某某的银行帐户分多次收受**数码公司总经理郭某某转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09万元。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中国**广州分公司建维部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广州分公司签署基站选址合同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分多次收受**物业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46.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受贿赂人民币76.59万元。2017年7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赃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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