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5********,汉族,党校研究生学历,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号**室,住南江县**镇**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巴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某某、封某某、熊某某、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工程建设方面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一)2014年至2017年,何某某先后5次收受S101线**水库淹没复建工程施工企业(江西)**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工程项目指挥部周某某、副指挥长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6万元,为(江西)宏**公司在S101线红鱼洞水库淹没复建工程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4年11月的一天,周某某为请何某某帮忙协调S101线沿线电站同意施工企业修建跨河施工便道,在S101线**水库淹没复建施工现场,送给何某某现金5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封某某为维持与何某某的关系,请何某某关照工程项目建设,在何某某位于**局的办公室,送给何某某现金1万元;
3、2015年7月的一天,周某某为请何某某帮忙协调解决S101线**水库淹没复建工程征地拆迁问题,在何某某生病住院期间,在四川省中医院何某某所住病房送给何某某现金30万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为请何某某尽快审签工程计量资料,及时拨付工程款,在何某某位于南江县城**路的家附近,送给何某某现金20万元;
5、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周某某为请何某某尽快审签工程计量资料,及时拨付工程款,在何某某位于南江县城**路的家附近,送给何某某现金10万元。
(二)2017年,何某某先后4次收受**水库干渠Ⅲ标项目熊某某、干渠Ⅲ标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9万元,为熊某某在干渠Ⅲ标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出图、重新核算工程造价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7春节前的一天,熊某某为与何某某拉近关系,请何某某关照干渠Ⅲ标项目建设,安排干渠Ⅲ标项目部程某某在南江县城和平饭店附近一餐厅送给何某某现金1万元。
2、2017年4月的一天,熊某某为请何某某帮忙协调施工便道拆迁补偿问题,安排干渠Ⅲ标项目部程某某在南江县城和平饭店附近一餐厅,送给何某某现金1万元;
3、2017年5月的一天,熊某某为请何某某帮忙协调施工便道补偿问题,在何某某位于**局的办公室送给何某某现金2万元;
4、2017年8月的一天,熊某某为请何某某帮忙协调解决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出图并协调相关部门重新核算工程造价,在何某某位于**局的办公室送给何某某现金5万元。
同时查明:
2018年3月,何某某在协助四川省巴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马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时,在组织上未收到举报、未掌握其问题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何某某主动检举**水库建设中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提供了**局**张某某,红管局**赵某某等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为及时整改消除红鱼洞水库建设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查处红鱼洞水库建设中的腐败窝案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局**张某某受贿一案、红管局**赵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4月19日,何某某将75万元赃款上交巴中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月9日,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巴中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对何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何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任免文件、项目合同、记账凭证、会议纪要等书证;周某某、封某某、熊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四川省南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四川省巴中市监委出具的对何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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