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周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小区南门的**龙虾馆吃夜宵时饮酒,次日1时3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号银灰色奥迪牌小车从**龙虾馆驶出,违反交通标线由北往东左转弯驶入井莲路时,与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对向相碰撞,导致苏某某牙齿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9.0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9年10月8日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笔录、血检报告、伤情鉴定及告知;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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