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到**厂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凌晨2时许驾驶新ND****号车从阿克苏市**厂行驶至阿克苏市**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杨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9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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