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东省仁化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仁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粤******的小型轿车行驶在国道G106**镇**村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215mg/100ml,随后带被告人何某某至汝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44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犯罪嫌疑人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书及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检察官助理胡淑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仁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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