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5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区**办事处**村**村民****号,现住政和县东平镇**村**弄**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25分,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范某某等在东平镇护田村非凡烤鱼店饮酒,后驾驶渝C5****的女式两轮摩托车,从东平镇护田村向东平镇范屯村行驶,后在东平镇**村**厂村路段被政和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血液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271mg/l00ml,后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对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6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范某某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检查、检测结果、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安宁弄72号。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