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现租住于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铺**学门面房**楼,于2020年4月1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陕J****5号大众牌小型普通汽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电信东区出发,行驶至新洲西路博城大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10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4.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何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中学**房**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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