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住高县**镇**小区**单元**号。因非法持有枪支,2017年8月23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4日被释放;因本案,2020年5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46分,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从文江镇怀远街道方向往文江镇籁棚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趱路1公里(原怀远信用社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抽取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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