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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燃油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5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报告;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颖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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