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3日至2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月17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3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F*****号牌小型轿车,由韶关市浈某某园前西路右转弯进入解放路时,碰撞匝道铁护栏,造成车辆及铁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后经群众报案,公安民警在韶关市浈某某步行街内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及肇事车辆。
经鉴定:从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43.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3月18日
附:
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叁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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