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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辽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4********,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鹏程鸟牌两轮摩托车,沿立山万水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曙光大桥东侧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警察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其血样,并委托辽阳襄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589号

鞍机司鉴所【20149】机鉴字第as-08-10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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