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5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三道湖***委*组,现住靖某某****之家**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靖某某五道街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9mg/100ml(详见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316号鉴定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文书等证据;
3. 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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