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5****号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从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自己家里出发向长江大道汉王延伸段方向行驶,途径武罐高速汉王段桥底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天14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何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丽宁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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