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陕A****3长安牌黄色小型轿车,沿长武县亭巨公路行驶至张家咀村段,与刘某某驾驶的陕D****9别克黄色小轿车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6.74mg/100ml。
被告人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受损部位及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章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民事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县亭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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