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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下罗家湾往本市渝中区人民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广场宾馆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涉案车辆及指认照片等物证;

1户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1案发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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