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独自在西充县**镇**乡**村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多白酒。饭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R5****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212国道、洗笔路、鹤鸣东路向西充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鹤鸣东路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2±12.4)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969****。
2、证据材料卷贰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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