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2********,汉族,初中,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家住,2020年5月19日晚上,独自一人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一钢化杯约三两药材酒。饭后,何某某驾驶自己的套牌摩托车来到翁某某城龙仙镇,途经龙仙卫生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抽血检验结果为10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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