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盐官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祁山中队在S306线开展夜查时,现场查获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W8***的二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为206.6mg/100ml,后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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