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潼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0时42分,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驶至潼关县太水路0011公里5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过鉴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29.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两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建平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2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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