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花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N54U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溆浦县电力局路段时何某某摔倒在地,造成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化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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