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农场**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定安县**镇**厂前往屯昌县**镇**墟,途经黄屯线36km+100m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追尾碰撞到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琼C8****货车,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何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85mg/100ml。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何某某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5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红枫
书记员:李庆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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