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23时26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J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海市**镇**小区**号边道路(凤凰城KTV旁)出发,准备驶往杜桥镇娄下村加油站后面住处,在出发时,车子从原来停车位置驶离过程中,与停在边上的陈某某所有的浙J9****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人员档案、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违章记录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
7.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晓云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5868****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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