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R*****摩托车从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厂门口一牛杂面店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南100米附近时,同邱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1mg/100ml。
案发后,何某某赔偿邱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某陈述;3、赔偿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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